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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11-30 17:37:43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本院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档案室负责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领导决策和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数据。

  二、综合档案室依照收档范围,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归档时确保案卷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相关部门限期补齐材料或补正后归档。

  三、诉讼档案应在案件办结并经审监庭评查无误或经过补正后一个月内归档。

  四、档案利用要严格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出的档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律师或其他公民查阅档案,应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五、诉讼档案副卷、审委会、党组会记录等机密档案禁止出借和查阅 ,特殊情况需查阅的,须经院领导批准。

  六、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者应追究责任。

  七、应及时开展档案鉴定工作。档案鉴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档案库房应达到防火、防盗、防水、防鼠、防光、防尘等基本要求,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九、每年应对库藏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点,发现档案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责任编辑: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