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管理,规范我院文印工作,合理、高效地使用文印设备,更好地为庭审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院各类法律文书、各种文字材料、表格等原则上在本院文印室打印。
二、各类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必须按照规定签发后方可打印。各类行政文件须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方可打印。各庭室需要打印的其他材料均需本庭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打印。
三、文印室建立打印材料登记簿,所有打印的各种材料都得认真登记,作为考核打字员工作的依据。各庭室校对材料人员负责填写登记。
四、文印室要根据各种材料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必要时加班打印。院里的各种报告、通知及其他事关全院工作的材料要优先打印,不得贻误。
五、文印人员要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熟悉各种法律文书及法院公文的格式,熟练掌握打印技术,不断提高文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1、文印室和室内设备,由文印员专职管理和操作,未经委托或指派,他人不得开机打字、复印。
2、文印室工作人员要做到各种打印、复印件符合规格要求,版面清晰,装订整齐,交件及时。
3、文印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无关人员谈论打印内容。在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闲谈,不准闲人进入打印室内。
4、打印文稿须经送稿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打印,如出现非打印人员原因造成错误的,由核对人员负责。
5、文印室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节约纸张、碳粉等用品,凡打印材料、领用纸张等一律实行登记制度,每月向主管领导汇报使用情况。
6、文印室应保持整洁,下班前清洁设备,收拾场地,使室内无油污、无灰尘、无废纸。定期做好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的清洁保养工作。打印用原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到处堆放,防止受潮和浪费。
7、文印室的各种设备,应加强维护、保管和管理,发现异常声响或故障,应停机检查,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垣曲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