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垣曲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起原告杨某不服被告垣曲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而进行的告诉,在审理过程中,垣曲法院行政庭法官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措施,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协调制度。
首先,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我院行政庭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充分了解纠纷成因、原告诉求,深入了解原告方的心理,引导其依法、合理维权,积极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并与其协调沟通,从而评估协调的可能性,为在诉讼的各个环节促成协调提供依据。
其次,全程协调、多措并举。在协调工作中,注重从实际效果出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根据案情需要,行政庭法官多次到原告杨某的工作单位,通过与其领导、原告杨某一起谈心,进一步了解原告想要解决的实际问题。针对原告想要解决的实际诉求,行政庭法官积极与移民初中、教育局、公安局等多次协调,从根本上解决杨某的问题。这样借助法院以外的力量,保障了协调工作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和解的成功率。
最后,督促执行、双效合一。在行政庭法官的努力下,经过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以原告申请撤诉结案。原告申请撤诉后,行政庭法官并不是以之作为最终结果,而是继续督促和解协议的执行,在法院裁定下达之前,要求和解协议必须履行完毕或者提供可靠地履行保证,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