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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温馨提示
作者:李玲  发布时间:2013-12-16 19:13:57 打印 字号: | |
  各位当事人:

您来法院打官司,必有不得已的苦衷和原因。为了方便您了解法院的工作特点,有利于您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早日解决矛盾纠纷,现将诉讼活动中需要引起注意的若干问题作如下提示,供您参考。

一、树立以和为贵的理念

以和为贵,和气致祥;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矛盾总是无处不在的;发生矛盾纠纷不要紧,关键是要以平常心态来对待,按照换位思考、以和为贵的理念来处理,不到万不得已不轻言打官司。即便不得已要打官司,也要讲究方式方法,有“绅士”风度,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和谐、妥善处理好矛盾纠纷,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和谐,我们的工作、生活才会有幸福指数。

人民法院作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将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为您提供诉前联调、审前调解、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等多方面的司法服务,全力协助您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恢复工作、生活的和谐、常态。同时,根据目前的规定与政策,越早调解成功、越早化解矛盾,您所需交纳的诉讼费、执行费就越少;诉前联调阶段成功调解的,不需交任何费用,因为您帮助我们节约了纳税人的钱。

二、树立程序意识

如果您的纠纷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将要严格遵守诉讼程序。诉讼活动必须按程序进行,国家为此专门制定了诸多程序法;只有程序公正,才会有实体公正,这是一个基本要求。

一审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一般包括六大环节:(1)起诉;(2)审查受理;(3)开庭审理前的准备(起诉书、答辩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权利义务的告知、庭前证据交换等);(4)开庭审理;(5)审结及裁判文书的送达;(6)执行(如相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不需要申请执行)。此外,如一方或多方提起上诉,须经二审程序审结,裁判文书生效后才能申请执行。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等都有一个严格的程序过程。总之,没有程序,就没有诉讼活动;有诉讼活动,就必有程序要求。

三、树立期限意识

与诉讼程序密切相关的是期限,各种期限的起算及截止日期将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和切身利益。因此,树立期限意识,熟悉一些法律规定的重要期限是十分必要的。例如,诉讼中常见的诉讼期限有:

(1)立案庭经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送达起诉状给被告需要一个期限,如地址不详,找不到被告,需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一般为六十天,涉外案件为六个月;

(3)原、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起诉状送达给被告后,一般要给被告15日的答辩期;

(4)起诉后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一般为15日,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一般为30日;

(5)诉讼案件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延长;

(6)判决宣判后不服需要上诉的,提出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需要上诉的,提出上诉的期限为10日;

(7)申请执行期限一般为两年,法院执行办案期限为六个月,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等。

诉讼活动中了解这些重要的期限,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使您明白对方是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法院是怎样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案件的。

四、树立证据意识

打官司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打证据。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决定判决结果的关键。因此,您应当充分认识证据的重要性,并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保存好自己的证据。

您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收集证据要以合法方式进行;如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您提供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应在法定的或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您应向法院提供证据原件或原物,证人应亲自出庭作证,否则可能导致证据无效。没有提供证据、证据不足、证据不合法或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将可能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五、树立风险意识

首先,市场经济时代,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都是有商业风险的;商业上的风险可以通过诉讼活动来尽量减小,但法院本身不是承担这种风险的主体,法院也无法保证能百分之百地帮您挽回损失;通过诉讼活动仍无法挽回的商业风险,还得由商业经营者自己来承担。

其次,任何民事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刑事自诉案件)都存在败诉的风险。诉讼活动中因自身或其他原因产生的败诉风险应当自己承担。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请您注意以下情况:(1)起诉不符合条件;(2)诉讼请求不适当;(3)超过诉讼时效;(4)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5)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6)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7)不提供原始证据;(8)证人不出庭作证;(9)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或缴纳相应费用;(10)不按时出庭;(11)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12)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到期后不申请续期查封财产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您败诉。

此外,诉前还要适当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防止赢了官司输了钱。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可以通过依法审判确定官司的输赢,但如果败诉方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穷尽法律手段仍找不到被执行人,您的财产权益法院是无法帮助您实现的。

另外,国家目前虽有司法救助的政策和精神,但尚无具体规定可供操作。一般来说,法院会商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地方财政状况,区分情况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因商业经营活动产生风险损失的,原则上不给予救助;因工资、人身损害等产生的损失,可酌情给予适当的司法救助,但救助不等同于代为赔偿,它一般以救急为原则,主要只解决受损害的的当事人部分急需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往返路费等。

六、警惕上当受骗

目前社会风气不是太好,社会情况比较复杂,经常发生中间人、请托人打着法院领导、法官旗号向当事人要钱要物的情况,请您务必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我院态度十分明确:禁止任何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案,禁止任何工作人员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禁止任何工作人员接受他人钱财、贿赂。诉讼过程中,除了要交纳作为财政收入一部分的诉讼费、评估鉴定机构的评估费和鉴定费、有关媒体的公告费外,不另外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且所有收费项目均会由银行、鉴定机构等相应部门向当事人开具正规发票。任何人提出收取当事人“疏通法院工作人员费用”的行为均不可信。

同时我们也坚决反对通过“托关系”、“打招呼”、“送好处”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干预办案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直至曝光、追究法律责任。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信访室、监察室、院长信箱、我院的外网平台、官方微博等都是您反应问题的途径和渠道,我们的投诉电话是0359-6061397-8208。
责任编辑: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