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审判工作是大众维护权利的有力保障,是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力量。审判文化则是审判的灵魂,支配着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审判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而审判文化的认识和塑造尤为重要。皋陶(yáo)是舜任命的司法官,是中国史学界和法学界公认的“司法鼻祖”,他创刑律、造监狱,被尊为狱神。垣曲县作为帝舜故里,有着深厚的皋陶文化底蕴。对皋陶文化的研究,是探寻我国审判文化起源和传统法律思想的又一个视角。
【关键词】审判文化,起源,皋陶,垣曲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和魂。审判文化作为中华文化宝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千百年奋斗发展中孕育出的宝贵精神财富。当前,正是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审判事业改革发展,全面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时刻,更好地挖掘、传承、弘扬和铸造公平正义的审判文化精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审判文化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元素,是人类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余秋雨先生在《何谓文化》一书中曾这样给文化定义,文化是一种包含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的生态共同体,通过积累和引导,创建的集体人格。前苏联哲学家罗森塔尔·尤金指出:“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可见,文化包容精神、物质两方面财富。张建伟教授在《为“法律文化”勾勒轮廓》一文中指出:法律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四个方面构成。有一种观点认为审判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狭义地认为审判文化是人民法院在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形成的审判理念、司法规则、职业道德、理想信念、价值追求、物质符号、司法行为和审判管理等方面内容的总和。
纵观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历史,可以清晰地发现审判文化漫长而艰辛的演进历程。从尧舜时代皋陶“神兽断狱”到商代“敬鬼神畏法令”,从西周时期“明德慎罚”到春秋战国时期“铸刑鼎”,从秦代重法家“严刑酷法”到汉代尊儒家“德主刑辅”,从三国两晋南北朝“八议制度”、“官当制度”与“刑讯制度”、“登闻鼓直诉制度”到隋代“严定酷刑”,从唐代“宽仁治天下”到宋代“禁止武人干预”司法独立精神的确立,从元代确立统治特权、维护奴隶制度之法到明代“治乱世用重典”,从清初立法“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而赢得“盛世”到清末“礼法之争”“变法修律”虽法丰而朝亡,从中华民国立宪确立“三权分立”到新中国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伴随着中华民族连绵不断的发展进程,审判文化作为大众对公平正义的终极追求,在历朝历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领域都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二、皋陶的法治思想和“审判活动”淬炼出人类审判文化的雏形。
审判文化起源于何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中国古代文献记载,夏王朝建立前的尧、舜、禹时期,有一位被后人誉为“上古四圣”之一的历史人物,是我国史上第一位有姓名记载的法官,被现代史学界和司法界公认为我国的“司法鼻祖”,他就是皋陶(yáo)。皋陶,又作咎陶,咎繇。皋陶是少吴的后裔,源于山东曲阜(一说山西洪洞县),其后裔封于英、六(今安徽六安),“尧得皋陶,聘为大理。舜时为士师”,当时在晋南一带的尧、舜、禹等部落结成强大的联盟,形成了华夏诸国的核心。皋陶卓有成效地辅佐尧、舜、禹,成为我国先秦历史中一位影响深远的人物,东汉思想家王充在《论衡》中写道:“五帝、三王、皋陶、孔子,人之圣也。”
中国最早的史书《尚书》中有篇“皋陶谟”,记录了皋陶的法治思想。他提出的审判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意思是难以决断时,与其错杀无辜的人,不如让通常适用的法律在此种情形下不适用。这与现代死刑适用观念中疑罪从无的人权保障思想一致。“罚弗厦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太,刑过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意思是对个人的处罚不应当延及子孙,而对个人的奖赏则应当世代相传;宽恕犯过错的人不会太过分,而对个人的刑罚即使再小也必须执行;罪行确定存在疑问时应当从轻,功劳确定存在疑问时应当从重。这也同现在法治理念中刑罚轻缓、刑罚必须执行以及刑法的谦抑性有异曲同工之效。他主张“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主张以“法治”辅助“德治”。通过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最终实现没有犯罪现象的社会局面。
皋陶作为法官的事迹也颇具神话色彩。据古书记载,皋陶其貌不扬,甚至相貌有些怪异。作为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裁判时,皋陶使用一只名为獬豸的神兽(是一头类似于狮子的独角兽),当遇到疑难案件难以判断时.獬豸用其独角指向一方当事人,“触不直者而去之”,被独角触中的人则被认为有罪,没有被触中的人被认为无罪。皋陶还被后世奉为狱神,民间流传着“皋陶造狱,画地为牢”的说法。相传皋陶掌管司法时,画地为牢,从而诞生了我国最早囚禁罪犯的场所。据史书记载,在皋陶为司法官期间,天下无虐刑、无冤狱,天下太平。
皋陶创刑造狱,倡导明刑弼敦以化万民的思想深刻影响着四千多年来我国各个时期的律法制定和法制思想。据史籍记载:“帝舜三年,命咎(皋)陶作刑”、“皋陶造狱而法律存”、“《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灭讨有罪,五刑五用哉”。由此可见,皋陶刑法是中国最早系统和制度化的刑法,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开端。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汤刑”和西周的“九刑”或“吕刑”,都是从皋陶之刑发展而来。他制订的“昏、墨、贼、杀”的刑法法条流传至今,是中华法学体系的奠基人。从历史典籍看,皋陶的“五刑”早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三、四百年,是最早的一位法官,也没有人在这之前作过刑法和根据刑法来判案;当代法国著名法学家达维德也说,中国法律起源于公元前上古时期对苗人的征服过程中。所以,皋陶被后世尊为中华司法鼻祖是当之无愧的。
三、皋陶履职之地——垣曲当为审判文化滋生的源头之一
《孟子》载:“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耕于历山,渔于雷泽”,“诸冯”“负夏”是垣曲的古地名,舜耕历山的遗迹犹在。我们垣曲属“帝舜故里”,皋陶是舜任命的司法官,长期与舜在一起工作,民间也流传着皋陶种种的动人故事与美丽传说。垣曲县有一个乡叫皋落,老人们传言,在很古很古的时候,方圆几百里,只知有皋落,不知有垣曲。或者说先有皋落,后有垣曲。因何叫皋落呢?古代没有文字考证,只是有个传说。舜执政之后,所任命的九大朝臣中有个名叫皋陶的,职务为“士”,专管刑法,非常精干,执法严明,从无冤狱,他的部分后裔就以皋为姓,以居为落,遂将居住的地方定为部族的名称,或者说“皋氏部落”,这就有了皋落氏。关于皋陶的出生地,一说为山东曲阜,一说为山西洪洞。其墓葬地在安徽六安。不管皋陶祖籍哪里,宿葬何处,他长期在垣曲工作生活则为不争的事实。因为舜之年代约为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初期,这一时期的“前农耕”特点正与舜“耕”于历山恰合。舜定都蒲坂之前管理社会的主要形式——“耕作”的遗迹在垣曲境内多处可现。
一九九二年在六安皋陶祠土墙里发现的刻于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初二的“功德碑记”记载:“盖闻古帝立业昌盛,亦奈纯臣辅弼,舜法义农之典,皋陶继唐虞之功,亮采惠畴……种德梱忱,克勤懋勉……殡殓六安州……”。这些内容印记了皋陶辅舜耕劳的远古事实。皋陶充任士师,即司法官,也应在此过程中。皋陶辅佐舜,为限制“四凶”“三苗”作乱,制定一系列规则来约束部落首领和人们的行为,这应当是他被封为“英、六”之前法治思维和行为的萌发和创始阶段。至于他的“五刑”“五教”及《狱典》在其后何时何地成型定论,都不能憾移他在垣曲履职期间萌发法治思维和始创法治规则这一客观现状的存在。
综上,文化的组成元素应留有审判文化的位置,审判文化的生成与皋陶相系,皋陶的法治思维和举措端起于其履职之地——垣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