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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化解“棘”案 彰显司法权威
———记垣曲县人民法院邓海铭敬业奉献模范事迹
  发布时间:2017-08-07 15:33:46 打印 字号: | |
  现任垣曲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的邓海铭,出生于1977年3月,汉族,中共党员,于1996年7月参加工作。他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作风过硬,无私奉献,深受群众好评。2012年6月上任庭长后,在他带领下审监庭在很短的时间内审结了20余起积存的疑难繁杂案件,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从根源上消除了信访隐患,促进了全县稳定。他所撰写的法律文书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法律文书评比中获得优秀法律文书,并刊登在法院内部刊物中;他被垣曲县委、县政府授予 “2006年度政法工作先进个人”,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2009年度先进工作者”,2013年被垣曲县人民法院授予“优秀庭长”,他所领导的审判监督庭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2013年度先进集体”等殊荣。主要典型事迹有:

一、坚持司法为民,让法律的阳光温暖群众的心灵。

民事纠纷付诸于司法途径,是解决当事人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邓海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注重通过庭前、庭审、庭后三个阶段的调解,提高效率,化解矛盾,千方百计的把矛盾从有化解到无。2012年4月他审理了一起王某诉我县某医院医疗纠纷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该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接生的过程中,存在胎心监测不符合“山西省产科诊疗护理常规”的医疗过错,不排除该医疗过错与原告王某脑性瘫痪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10%,王某的脑瘫致残程度评定为二级。审理时,王某的监护人认为,王某现两岁被诊断为脑性瘫痪,随着一天天的长大,以后将给家人带来巨大的负担,为此要求医院支付巨额的赔偿款;而医院始终认为自己在给王某的接生过程中符合医疗常规,但司法鉴定书鉴定其过错为10%,从人道主义和出于息事宁人的角度出发,愿意给王某予以适当的赔偿,但如果王某监护人请求的数额过高,坚决不接受,欲奉陪王某的监护人将官司进行到底。双方分歧意见较大,矛盾冲突尖锐,医院工作秩序和声誉受到影响。针对这一特殊医患纠纷案,邓海铭运用“情理法相融”的调解方式,怀着“诚心、热心、细心、耐心的工作态度,数十次地给医患双方做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医院也即时履行了协议内容,剑拔弩张的医患纠纷案结事了。

二、坚持公平正义,把维护司法权威作为职业准则。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邓海铭在长期的司法工作中,坚持的一贯准则和底线。

近期,他所领导的审监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离婚引发的历时将近7年,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后发回重审的返还财产纠纷案。2006年,石某因离婚纠纷将姚某诉至我院,经判决价值68000元的单元楼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姚某所有,同时姚某需付给石某34000元作为补偿。判决生效后,石某申请法院执行该判决。就在此时,另一原告赵某又将姚某与石某诉至法院称,姚某与石某离婚判决中所分割的单元楼是赵某出资购买的,2005年因姚某有资格购买所在中条山有色公司的单元楼,赵某通过中间人与姚某达成口头协议为:由赵某出资,利用姚某名义购买房屋,房产证上的名字仍是姚某,但房产证和房屋钥匙交由赵某。随后,赵某分两次到物业中心交了68000元房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判决姚某与石某共同支付赵某房款680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申请法院执行该判决。石某不服该判决,遂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市中院再审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理。这起“案连案”“案中案”发回重审后,审监庭十分重视,考虑到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后,双方的积怨极深,以判决结案可能会引发信访、执行难等系列问题。于是,邓海铭带领合议庭人员联合执行局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他与合议庭人员冒雨到双方当事人家中了解案情,耐心细致地了解当事人的内心诉求,把握诉讼症结,找准化解纠纷的突破口,从姚某与石某的离婚案这个源头入手开展工作。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邓海铭等法官的不懈努力,使这起历时7年多的“棘案”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以和解方式圆满结案。

前段时期,邓海铭主审依法改判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依法体现审监庭的职权,坚持有错必纠原则,从而彰显司法权威。申诉人某局不服我院(2001)垣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进行再审。他带领合议庭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庭前准备,罗列庭审提纲,归纳庭审焦点,总结审理范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强化庭审驾驭能力,引导当事人围绕再审理由进行审理,开庭秩序井然,审判效果良好。开庭后,及时组织合议庭评议认为,被申诉人起诉某局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审判决有误,应予撤销。合议后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诉人的起诉。被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三、付出一片真情,甘做维护群众权益的铺路基石。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均有这样一种共识:一分判决、十分调解,隐含着一起案件的调解比判决要多付出十倍的艰辛,百倍的汗水。尽管如此,邓海铭仍坚持“调解化干戈”的方法,付出一片真情,以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贡献。近期,邓海铭所带领的审监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发回重审案件,原告在邓海铭等法官的见证下亲手接过了赔偿款,当事人对法官的倾力调处表示十分的信服与感激。原告王某系山东省成武县人,在包工头王某某的带领下,与其父等给被告赵某建房。2011年,在施工时,原告父亲不慎触碰屋顶的高压线,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包工头王某某为逃避责任潜逃,杳无音讯。作为建房者赵某通过中间人支付给原告王某6000元丧葬费,后双方在原告王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等问题上虽经多次协商均未遂愿,无奈之下王某将被告赵某及国网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万元。一审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但原、被告对判决中责任划分的争议较大,积怨颇深,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运城中院二审后,以原审漏列义务主体为由发回重审,要求追加包工头为本案的被告。审监庭法官在接收该案后,第一时间查阅原审卷宗材料,多次与当事人约谈,始终围绕当事人争议较大的责任承担问题,从源头上了解案情、分析争议焦点,并以情说法,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沟通、换位思考等方式缓和争议。但鉴于被追加的被告王某某仍下落不明,原告王某对于赔偿款减少的事实难以接受,态度坚决,不同意调解。邓海铭带领合议庭及时调整办案思路,采取“背对背”调解,在法官们不厌其烦地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的同时动员当事人的亲友一起对其进行劝导。原告终于同意与二被告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于是邓海铭等法官抓紧时机,明确双方利益的共同点,求同存异,促使双方均做出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即时全部履行了协议内容。最终,使这起原、被告从分歧不断到自愿息诉和解,使一件棘手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促进了社会和谐,实现案结事了。

四、勤奋学习,精通业务,苦炼公正办案真本领。

2006年仅有非法律中专学历的邓海铭同志,通过个人的不懈努力和勤奋钻研,以优异成绩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级法律职业证书。多年来,他工作再忙再累也从未停止业务钻研,办公桌上和家里的书房摆满法律书籍,一有空余时间边啃书本,许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熟记于心,立问即答,我们许多人称他为法律“活字典”。他还学以致用,学用结合,近五年,他所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达30余件,他经常为了案子加班加点,放弃节假日、双休日休息时间,整天不是泡在办公室审阅案卷、学习法律知识,就是在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或撰写法律文书,他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乐于吃苦,勇于奉献,由此受到院领导的多次表彰和奖励,体现了一名法官对人民群众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怀。
责任编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