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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罪+治理”,垣法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3-10-18 09:24:39 打印 字号: | |


10月18日,垣曲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在山西省古城国家湿地公园公开审理一起危害珍贵、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院长张军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县检察院检察长荆宝柱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


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古城镇、历山镇党委、政府相关负责人,国泰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及群众等200余人旁观了庭审。

案情简介

2023 年2月初,被告人景某某、尚某某共同商议,在被告人赵某某的帮助下,于垣曲县望仙景区内非法猎杀两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共造成60000元损失。

本案系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由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了公共利益,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尚某某、景某某、赵某某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处被告人购买价值60000元的野生动物救护设备、器材,并交由山西古城国家湿地公园用于对垣曲县辖区内野生动物的救护、候鸟的观测、检测。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对旁听群众进行法治教育,开展保护生态环境普法宣传,详细讲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群众答疑解惑,呼吁大家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是责任,建设生态是美德”的环保意识。
一件案件胜过一沓文件。近年来,垣曲法院对涉及环境资源类的案件,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不仅有效震慑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让广大群众零距离接触庭审,真正用好案例活教材,达到警示与教育、惩治与预防双重刑罚目的。同时,将赔偿款以购买救治野生动物设备、器材的方式,代替传统意义的赔偿,也是我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司法审判全过程的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珍贵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本案中,被告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应予以惩罚。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要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切勿因私利、兴趣、喜爱等原因实施非法猎捕、买卖和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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