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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特色法庭专刊]⑭幼童在游乐场受伤,经营者、监护人,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4-04-10 08:36:46 打印 字号: | |


周末陪娃,游乐场是许多家长的首选场所,但看似好玩的游乐场实则还是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旦孩子在玩耍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到底谁之过?收了门票的游乐场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近日,垣曲县人民法院

受理了一起两儿童在游乐场

因玩耍不慎受伤

而引发的原告赵某某(6岁)诉

被告李某某(5岁)、某游乐场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原告赵某某由其母亲王某带至某盈利性游乐场玩耍,后王某离开游乐场。原告在游乐场可移动的垂吊圆球上玩耍期间,被告李某某三次与原告发生肢体接触,使原告从可移动的垂吊圆球上掉落。直至最后一次,原告掉落后受伤。在此期间被告李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在现场对其女儿李某某的拉拽行为也未予制止。当天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尺骨骨折,各项损失合计 12862.8元。


裁判结果

案件立案后,中条山法庭聂峰法官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官认为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当庭判决原告自行承担损失的20%,二被告各承担损失的40%。判决书送达后二被告均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应该充分衡量危险程度与未成年人自控能力之间的适合度,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同时,家长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孩子到了游乐场,其安全就是游乐场的责任了,因而放松警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朋友来说,家长必须尽到监护责任。

游乐园作为直接提供娱乐服务的游乐中心,不仅是单纯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也须向顾客做到提示安全保障义务,告知注意事项,张贴醒目标识,定期检查维护设施设备,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建立的游乐园,必须确保有工作人员在侧提供安全维护义务,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垣曲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努力改变工作思路,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

真正做到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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